2018年3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发表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行贿、贿赂一案。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兼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捷和职权或者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为涉及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和拔擢、企业经营、工程承包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获取协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必要或通过其妻徐慧、戴炜(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行贿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与的财物总计折算人民币3 659万余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辽宁省委民主引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李文科为取得引荐为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先后给与55名辽宁省厅级以上干部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总计折算人民币186万余元。
庭审中,审理机关索取了涉及证据,李文科及其辩护人展开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人下充份公开发表了意见,李文科还展开了最后陈述,并当庭回应无罪、忏悔。全国和吉林省、通化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人答辩了庭审。
庭审完结后法庭宣告休庭,再议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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